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期限:报告表项目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5年11月27日-11月28日
联系电话(传真):0431-89625035 (行政审批)
通讯地址:西安大路6665号区政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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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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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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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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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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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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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区危废库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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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青荫路4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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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车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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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鑫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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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位于长春市绿园区青荫路435号,利用厂区现有部分人行步道用地及部分苗圃用地进行建设,占地面积368平方米(其中: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占地面积353.74平方米,应急事故池占地面积14.26平方米),主要建设1座危险废物贮存库〔内设封闭库房1(主要储存本厂产生的废机油、涂装废桶及胶类包装物、废油漆、脱漆废水、废漆渣、废腻子粉)、封闭库房2(主要储存本厂产生的涂装塑料布、硒鼓灯管等其他废品、化工原料包装物、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乳化液)、废铅蓄电池储存间(主要用于储存本厂叉车产生的废铅蓄电池)〕、应急事故池等功能区,并配套相关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集中贮存、转运本厂区产生的危险废物2560.88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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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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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生产废水及生活废水。
(2)废气
①危险废物贮存库(封闭库房1、封闭库房2)废气分别经集气装置收集后,再经活性炭吸附后,分别通过15m高172#、173#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②破损废铅酸蓄电池在独立密闭库房内进行贮存,废气污染物产生量较小,废气经负压收集后,再经“酸雾净化器+滤铅网”处理后,与封闭库房2废气共同经15m高173#排气筒排放,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排放标准要求;少量未被收集的非甲烷总烃、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污染物以无组织形式排放,经预测结果可知,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硫酸雾、铅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车间外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浓度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污染,可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废SDG-II吸附剂采用带盖专用桶收集后与废活性炭、废滤铅网等按危废标准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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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