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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废水,改建后全厂脱硫废水经“真空转鼓过滤机固液分离+中和+絮凝沉淀+板框压滤”处理后,与软化排污水、锅炉排污水回用于除灰渣除尘,不外排。
(2)废气
本项目锅炉烟气经“SNCR+SCR 联合法脱硝处理后,与逃逸氨气一并经“布袋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法(现有)+除雾(现有)”处理后,经现有63m高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关于印发长春市燃煤锅炉淘汰治理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2】41号)中超低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汞及其他化合物排放浓度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锅炉运行中产生的氨气排放速率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尿素暂存在封闭的锅炉房内,暂存尿素产生的氨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氨气浓度可满足(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污染,可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1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废包装袋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除尘器收集尘、脱硫石膏、锅炉灰渣集中收集定期外售;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理;废催化剂、废润滑油不在厂区存储,更换后直接由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理;脱硫废水产生的污泥在鉴别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鉴别后若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鉴别后若为一般固体废物,根据其用途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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