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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审批公示25011】吉林大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锦江锅炉房改造项目

发布时间:2025-12-02 10:11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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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以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保证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期限:报告表项目为2天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2天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示日期:2025121-122

联系电话(传真):0431-89625035 (行政审批)

通讯地址:西安大路6665号区政务中心三楼生态环境窗口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吉林大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锦江锅炉房改造项目

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与景阳大路交汇

吉林大众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鑫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与景阳大路交汇,拆除原有2台20t/h燃煤锅炉(2#、4#)及其配套设施,在拆除的原2#锅炉位置新增1台40t/h燃煤锅炉及其配套设施,供热范围及供热面积均不变。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本项目无新增生活废水,改建后全厂脱硫废水经“真空转鼓过滤机固液分离+中和+絮凝沉淀+板框压滤”处理后,与软化排污水、锅炉排污水回用于除灰渣除尘,不外排

(2)废气

本项目锅炉烟气经“SNCR+SCR 联合法脱硝处理后,与逃逸氨气一并经“布袋除尘器除尘+石灰石-石膏法(现有)+除雾(现有)”处理后,经现有63m高烟囱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关于印发长春市燃煤锅炉淘汰治理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22】41号)中超低排放标准限值要求,汞及其他化合物排放浓度可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锅炉运行中产生的氨气排放速率可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尿素暂存在封闭的锅炉房内,暂存尿素产生的氨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氨气浓度可满足(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限值要求。

3)噪声

本项目要求采取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噪声污染,可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1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体废物

本项目废包装袋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除尘器收集尘、脱硫石膏、锅炉灰渣集中收集定期外售;废布袋由厂家回收处理;废催化剂、废润滑油不在厂区存储,更换后直接由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理;脱硫废水产生的污泥在鉴别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鉴别后若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鉴别后若为一般固体废物,根据其用途出售。

 

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的有关规定,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