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园区教育局关于做好2020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0-05-11 10:00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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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吉教基(2020)5号)要求,落实市教育局《长春市2020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全面做好我区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招生入学工作基本原则

(一)遵守政策法规

  贯彻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严禁”和长春市招生工作“十不准”,落实国家、省、市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规范有序入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合法入学权益。坚持公正公平。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相关政策、信息,接受各方监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正、结果公平。

(二)强化责任意识

  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结合本区教育实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制定相关政策并保障实施。学校校长为本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教育局的统筹安排下,负责制定本校招生计划与招生办法,按照招生原则完成学校的招生工作。

(三)坚持部门联动

  联合公安、房管等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关于全力做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长教联(2017)10号)《关于印发<长春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指导意见>的通知》(长教联(2019)34号)《长春市绿园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办法》要求,确保协调配合、规范有序,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

(四)按学区入学

  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在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所属街道、派出所、村委、主要街路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辖区内公办中小学学区范围。学区划分方案按照规定时间在长春市绿园区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鉴于一些地方人口分布和学校布局具有不均匀性、街区形状具有不规则性,就近入学并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根据就近入学要求及实际情况,2020年绿园区中小学学区有部分微调(见学区方案)。

(五)坚持“两个一致”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父母为第一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入读片区学校,要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应与其父母户籍一致,户籍地址应与其实际居住地址及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一致。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在城区、开发区无住房,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和祖父母(外祖父母)三代人户籍与家庭住房一致,新生自出生之日起,落户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上并实际居住,且户籍从未迁移,视为符合“两个一致”。“入读”(入:入学;读:即就读,下同)片区学校,原则上一套住房地址小学六年一个学位、初中三年一个学位、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个学位(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的,由教育局依据招生计划、学校容纳能力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六)加强招生信息审核

  要对片区内学生户籍和房屋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学生在片区学校“入读”期间,学校不再接收同一套住房地址的其他适龄儿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除外) 入学。不符合片区入学政策的适龄儿童、少年,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七)合理分流生源

  当学区生源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时,教育局、学校结合实际,合理制定入学方案,采取可行措施,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将不符合“两个一致”的生源,统筹安排到有空余学位的学校入学。符合“两个一致”生源未满学校,采取空余学位电脑随机录取。九年一贯制初中小学毕业生直升入学。

(八)缓入学申请

  因身体健康等原因确需缓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县(市)区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最多可缓学两年。凡是往年已经入学并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再进行网上登记报名。

二、招生入学条件

  小学入学条件:凡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具有本区户籍或具有本区有效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可入读本区小学。

  初中入学条件:凡具有本区户籍或具有本区有效居住证,并已经完成小学阶段义务教育任务的毕业生,可入读本区初中。

三、招生录取办法

  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依法保障辖区内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同步进行招生。招生录取分四步进行,即全员信息登记审查、全员网上报名、分阶段录取和统筹安排。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录取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录取申报公办学校且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申报民办学校且通过注册及电脑随机录取获得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第二阶段按照“两个一致”优先原则,对申报民办学校但未被录取的和第一阶段不符合“两个一致”未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录取。不符合“两个一致”的,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实际住址、结合周边学校布局、办学规模、招生实际安排入学。第三阶段录取通过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获得学位的适龄儿童少年。

(一)公办学校

  公办学校招生按学区划分方案组织实施,符合“两个一致”实行按学区划片入学。

(二)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面向城区、开发区招生。区教育局根据各民办学校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招生实行网上报名,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全员注册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被民办学校录取的,不能参加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

  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选择到本校初中就读的,填报本校初中就读申请表,家长(监护人)签字确认,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予以录取。

四、招生程序

(—)信息登记审查

  1、信息登记

  5月13日9:00-19日17:00,所有申报公办学校入读或申报民办学校入读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需登录“长春市教育局”官网(http://jyj。changchungov。cn)点击“长春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网上信息登记系统”,按系统提示和要求,完成网上信息登记。

  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信息登记的,可于5月20日9:00-17:00或5月21日9:00—17:00,持户口或本区有效居住证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302室登记信息。

  未按规定时限(5月21日17:00)完成信息登记的,由教育局结合实际于7月17日-21日统筹安排入学。

  2、信息审核

  5月22日-25日,公安部门审核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信息,教育部门比对申报入读初中的适龄儿童少年学籍信息。

  3、资格审查

  5月26日-6月7日,教育局依据学区划分方案和信息审核结果向学校下达学位审核名单。采取部门联动方式,组织学校按照“两个一致”原则对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居住证)、其父母房屋权属证明、实际居住地及申报入读初中的适龄少年学籍信息进行审核。各学校要制定符合实际的审核实施方案,公平合理安排学生入学,对热点学区审核,教育局将全程跟踪监督,与学校共同解决疑难问题,确保公平公正。

  4、告知资格审查结果

  6月8日—9日,教育局通过中小学校将适龄儿童少年信息审核结果及公办学区学校“两个一致”审查结果告知给家长。

  6月10日,全区各校审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公布民办学校招生信息

  6月10日,选择到本校初中就读的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填报本校初中就读申请表,家长(监护人)签字后由学校进行初审,报教育局进行审核确认,并上报市教育局备案。选择到本校初中就读的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不再参加网上报名,不再参加公办和民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

  6月11日,市教育局对各城区、开发区上报的数据进行汇总。

  6月13日,公布民办学校招生信息。

(三)网上报名

  6月16日9:00-17日17:00,所有通过信息审核的适龄儿童少年均需登录“长春市教育局”官网(http://jyj.changchungov.cn)点击“长春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网上报名系统”,选择进入“公办学校”报名端口或“民办学校”报名端口报名,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不得兼报。选择申报民办学校的,只能在系统提供的学校中选择一所进行报名。

  未按规定时限(6月17目17:00)完成网上报名的,由教育局结合实际于7月17日-21日统筹安排入学。

(四)录取报到

  第一阶段录取

  (1)公办学校

  6月18日—20日,教育局对符合“两个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派送学位,由学校通知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于6月24日15:00前到学校报到,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2)民办学校

  6月18日-20日,教育局在报名系统中下载所属民办学校适龄儿童少年网上报名数据信息,形成数据库。

  6月22日10:00,按照会市统一部署,做好本区民办学校录取工作。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全员注册录取。

  6月22日15:00-23日17:00,登录“长春市教育局”官网(http://Jyj changchun. gov. cn),点击“长春市2020年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录取结果网上查询系统”,输入姓名及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被民办学校录取的,6月24日15:00前到民办学校报到,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未在规定时限报到的,视为放弃录取资格,学校交回《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由教育局于7月17日-21日统筹安排入学。

  第二阶段录取

  6月28日-29日,按照“两个一致”优先原则,对申报民办学校但未被录取的和第一阶段不符合“两个一致”未被公办学校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录取。不符合“两个一致”的,由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实际住址、结合周边学校布局、办学规模、招生实际安排入学。学校通知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家长于6月30日15:00前到学校报到,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第三阶段录取

  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如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有空余学位,实行电脑派位方式录取。

  7月1日,确认上报辖区内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空余学位数额。

  7月2日,公布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空余学位数额、网上报名时间及报名办法、录取时间及网上查询办法。

  7月3日9:00-6日17:00,按照自愿原则,登录“长春市教育局”官网,点击“长春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空余学位报名系统”,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不能兼报,在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中只能选择一所学校进行网上报名。

  7月10日一11日,下载“长春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空余学位报名系统”中的报名数据信息,形成数据库。

  7月13日10:00,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本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空余学位录取工作。报名人数未超过空余数额的,全员注册录取;报名人数超过空余数额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7月13日15:00-14日17:00,登录“长春市教育局”官网,点击“长春市2020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空余学位录取结果查询系统”,输入姓名及身份证号进行查询。

  7月16日15:00前,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报到,换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并办理入学手续。未在规定时限报到视为放弃录取资格,由教育局于7月17-21日统筹安排入学。

(五)统筹安排

  7月17日-21日,教育局对未被录取的适龄儿童、少年统筹安排入学。

(六)分班建籍

  依据《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指导学校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按照随机原则均衡分班,均衡配备教育教学资源。任何学校不准设立重点班、实验班。

  依据招生计划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为新生建立学籍。

五、特殊群体入学

(一)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实行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二)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组织辖区内民族学校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本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可自主选择本民族学校就读。

(三)各类残疾适儿童少年入学

  对辖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对其自然情况进行登记,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评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教育安置建议。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优先保障机制,对于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生活的,应当就近就便安排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

(四)入读长春市希望学校

  对辖区内特困特优的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摸底调查,确保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全市范围内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子女、军烈属子女、烈士子女、孤儿,以及持市民政局等单位开具相关证明材料的困难群体子女,可采取自荐或推荐方式入读长春市希望学校。

(五)入读长春市晨光学校

  初中阶段学校学习有特殊困难、行为有偏差的在校学生,由各校负责进行调查、统计,依据自愿原则,经原初中学校同意安排到晨光学校学习。家长或学生本人主动申请,经晨光学校审核同意,也可办理转学手续。

(六)特殊优抚对象入学

  依据省教育厅和省军区《关于转发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通知》(吉政联(2012)69号),妥善安排军人子女入学。

  依据《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有关规定妥善安排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入学。依据中共长春市委相关文件精神妥善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安民警子女入学。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等相关策,妥善安排引进人才子女入学。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对参加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线医务人员关心关爱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府发(2020)3号)规定,妥善安排援助湖北医疗队和直接参与新冠肺炎患者治疗的医务人员子女入学。

(七)其他群体入学

  港澳同胞、台湾省籍同胞和华侨、归侨子女,外籍适龄儿童少年等入学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招生工作相关要求

(一)强化政策落实

  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进一步确定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片区范围。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学校,要加快推进集团化办学、委托管理、强校带弱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建立学校联盟等方式,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覆盖面

  积极探索对口直升方式。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地域、学校、课程等相关因素,按照强弱结合、就近结合原则,探索实行对口直升方式入学。正在实行九年一贯制的学校,要继续规范做好教育教学管理和招生入学工作。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公平的关键要素,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属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二)强化组织领导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领导,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科学有序、运转高效、公开透明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负责统筹、组织、指导招生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信息核验、处理突发事件等相关事宜;房管部门负责房屋权属证明核验及相关问题处理;民政、残联等部门负责协助做好留守儿童、流浪儿、孤儿、残疾儿童等入学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处理招生相关的信访工作。

  建立招生入学工作预警制度,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校起始年级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班额招生,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要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

  落实“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体制,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梳理热点、难点问题,硏究解决方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招生工作平稳进行。

(三)强化各方义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控辍保学工作要求,健全联控联保机制,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精准做好控辍保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除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组织学习代替接受义务教育。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

(四)强化信息公开

  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政策、信息的宣传工作,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设立招生宣传月。创新宣传形式,特别要加强对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的运用,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员作用,实现“阳光招生、阳光入学”。建立当年学区查询平台,提供学区查询服务。各中小学校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学校进行宣传,宣传内容要客观真实。

  电脑随机录取环节,应邀请辖区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机关人员、社会监督员及家长代表现场监督,并请公证处公证。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全程录像并存档。

(五)强化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主办负责制度,对学校负起管理职责;建立上下联动机制,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针对焦点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和应急预案,一旦出现问题,各相关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到场,妥善处理,有效化解矛盾;建立分级承诺制度,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就做好招生工作向市教育局承诺,各中小学校要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承诺,并要切实践行承诺。

(六)强化行为规范

  免试入学是法律赋予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

  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规范。

(七)强化督查问责

  建立健全区、校两级监督举报平台,并聘请义务监督员参与招生工作监督;完善考核机制,把规范招生入学工作,作为对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在招生工作中出现失职或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违规招生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理;对于民办学校,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处罚。

  各学校要依据本方案,按照“一校一案”原则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加盖公章后于5月20日前报区教育局备案。

  绿园区教育局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