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绿府发〔2020〕18号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绿园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0 15:35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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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

  《长春市绿园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20年长春市绿园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xlsx

  

  2020年5月20日

  

  

  

  长春市绿园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促进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长春市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长财综〔2015〕155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全区各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公开择优、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全区各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五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六)符合国家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三章 购买内容和目录

 

  第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目录管理,指导性目录依法予以公开。

  第十条 以下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文化、劳动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优抚安置服务、残疾人服务、住房保障、服务三农、交通运输、资源环境、公共安全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区事务、社会组织管理、公共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政府委托安排的相关事务、行业投诉举报热线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土地测绘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调研草拟论证、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服务、技术业务培训、财务审计服务、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后勤服务、人防服务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服务事项,已安排预算的,应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二条 以下各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一)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

  (二)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

  (三)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

  (四)融资行为;

  (五)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第四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应当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优先安排与改善民生密切相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的项目。

  政府购买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水平、流程等标准要素,应当符合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对于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事项,要结合项目需求和经费预算,坚持“以事定费”原则,合理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下达后,根据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开展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绩效管理,购买主体应当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定期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评价评估。

  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对资金金额和社会影响大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及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要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依法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2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款项。

  第二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主体。

  第二十五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

  承接主体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承接主体可以依法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

  购买主体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承接主体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对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涉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长春市绿园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