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绿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4 13:36来源: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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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绿府发〔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双管部门:
  现将《长春市绿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4日

  (主动公开)


  长春市绿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修订稿)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完善长春市绿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6)《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7)《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
  (8)《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
  (9)《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
  (10)《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
  (11)《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
  (12)《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3)《吉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14)《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5)《吉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6)《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7)《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长春市绿园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长春市绿园区专项应急预案。
  本预案与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包括应急减排清单、秋冬季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和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等,共同构成长春市绿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绿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全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按照大气污染程度,统筹实施预警和响应,同时与省级、市级预警和响应实施区域联动。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首要目标,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做到提前预警,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
  (2)属地管理、统一领导。重污染天气由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挥本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提前响应。建立健全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充分利用气象大数据分析研判,根据预测结果,提前采取各类防控和保护措施,对重污染天气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各部门各负其责,统一响应,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面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空气环境监测相关信息,公开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信息,确保人民群众知情权,提高公众自我防护与参与意识。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防护工作。
  1.6预案衔接
  本预案应与《长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衔接,预案衔接应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由长春市绿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绿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绿园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绿园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绿园区大队、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园区分局、区财政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各单位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区政府办:负责对同级或上级相关涉事部门的协调与联系。
  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依托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会同区气象局对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响应的建议。组织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急管控措施,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单位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开展执法检查。负责监督和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督促各企事业单位落实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措施。负责加强对露天秸秆焚烧工作的监督管理,集中开展联合执法行为,严厉查处秸秆露天焚烧行为。
  区委组织部:负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协调新闻宣传、网络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宣传,组织和督导预警、响应等信息的发布,正确引导舆论。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协同制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并指导和督促各地落实限产、停产措施;负责应急物资保障工作;配合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区气象局:会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将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的监测结果就空气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预警,并负责发布长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发的预警应急响应指令。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对重点工业企业进行督导检查;督促辖区内应采取停限产措施的企业采取响应措施。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制订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和停课应急管控措施,并督促落实;负责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配合、监督和落实燃煤供热企业、建筑施工、市政、园林绿化、道路扬尘、混凝土搅拌站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工作和应急管控措施。落实职责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污染控制措施。
  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维护社会治安以及督促停办大型户外活动。组织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应急管控措施。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绿园区大队:负责落实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实施对渣土运输、砂石车等违规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和处罚;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周边交通疏导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病知识宣传,督促医疗卫生相关机构落实疾病控制、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救治措施。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配合秸秆禁烧相关工作,负责督查和落实职责范围内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园区分局:加强对矿山、黏土砖厂、砂石料场的巡查检查,严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旱砂,严禁露天矿山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保障,并对应急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保障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的资金,并配合做好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的监督。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职责范围内督促落实道路保洁等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落实垃圾运输密闭、道路撒漏等污染控制措施;加强对物料渣土运输车辆、露天焚烧垃圾、露天烧烤等污染源监管。
  2.2 应急指挥部工作机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办公室设在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办公室主任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局长兼任。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专家咨询组、监测预警组、督导检查组、宣传培训组和后勤保障组。负责进行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督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开展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完善后勤保障能力,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效果,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2.1 专家咨询组
  由生态环境、气象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响应、总结及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管控建议和技术指导意见。
  2.2.2 监测预警组
  依托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质量监测系统,气象局进行气象监测、预测,将监测结果下发至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与区气象局。组织有关专家及时研判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开展预报预警工作,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2.2.3 督导检查组
  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单位)参与,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与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督导检查出的问题提出问责处理意见。非应急响应期间,有计划的对各成员单位应急制度建立、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等情况开展督导。
  2.2.4 宣传培训组
  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配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响应措施进行宣传报道,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全面解读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
  密切关注舆论,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做好舆情引导、媒体和公众应对工作,化解和消除不良舆论影响。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完善工作监督机制,鼓励公众监督、举报涉气环境违法问题,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加强预警、响应演练。
  2.2.5 后勤保障组
  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牵头,区财政局等部门(单位)参加。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等应对保障工作。
  2.3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的具体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增援请求,并向周边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3)接受上级应急指挥部门或政府的指令和调动,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响应。配合政府部门对环境进行恢复、事故调查、经验教训总结;
  (4)有计划的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的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演练,负责对小组成员进行应急知识和基本防护方法的培训。
  2.4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组织落实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发布、调整或解除的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处置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3 监测
  本区域依托长春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做好重污染天气综合分析、研判评估等工作,并及时向应急指挥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预警提供依据。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和区气象局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对实时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气象条件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的分析、研判,对未来7天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进行预测预报,相关信息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每日跟踪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为应急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4 预警
  4.1 预警分级
  根据《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将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橙色预警条件时;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并且未达到红色预警条件时;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当预测日AQI>150持续1天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可结合绿园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物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一氧化碳(CO)等预警指标,进一步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门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当生态环境部统一调整空气重污染预警启动标准时,按照新启动标准执行。
  4.2 预警条件
  当接到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空气环境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预警提示信息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绿园区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做到各部门间的协调联动。
  4.3 预警发布与解除
  4.3.1 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时间
  当接收到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应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当接收到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当接收到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的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经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下达满足预警条件时,应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发布程序
  当监测预警组接收到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等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及时报送区应急指挥部,由区应急指挥部负责人启动发布程序,统一发布预警通知,并推送所有成员单位。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区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社会公众。预警信息须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间、范围、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预警级别及气象条件情况等。预警信息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报纸、电子显示屏装置等方式及时向发布对象及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4.3.2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1)预警级别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监测预警组应密切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联系,关注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会同专家组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提出预警调整建议按程序报批。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尽早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的预警。
  当接到长春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发布的区域预警提示信息后,若区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情况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区污染程度未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按照长春市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通报的预警提示等级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预测长春市生态环境局预报结果和预警分级标准,依法依规及时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不得出现达到启动条件但未启动、达到解除条件而未解除的情况;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随意发布预警信息并启动应急响应、提高预警等级、延长响应时间。
  应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通过空气质量预报联网信息发布管理平台报送生态环境部。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发布。
  (2)预警解除
  当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的空气质量改善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监测预报组解除预警建议信息。预警的解除经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发布。
  预警调整、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信息发布相同。
  4.3.3 区域联动
  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通知后,本区域需立即组织会商研判,结合全区域大气污染状况,按程序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当符合预警解除条件时,应按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结合区域会商结果,适时按程序解除预警。
  5 信息上报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启动情况。
  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日9时前向区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24小时内应急响应工作进展情况。每日14时前,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终止后1小时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终止响应信息。12小时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48小时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送终止响应信息及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报告。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企业应当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区域应急响应分为3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三级应急响应(黄色预警)、二级应急响应(橙色预警)、一级应急响应(红色预警)。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6.2 应急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即发布预警的同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也可根据大气污染物特征,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级别或应急响应措施。
  在采取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值班人员应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对大气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变化及时做出预报,增加向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省、市级发布预警时,区人民政府应启动不低于省、市级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已启动红色预警时,仍执行一级应急响应。
  6.3 城市应急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且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督导检查各有关单位组织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加强行业指导,落实预警应急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6.3.1 三级应急响应
  应急指挥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和微博客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区教育局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室外课程及活动;
  ④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宣传工作,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力量,增加医护人员,增加接诊数量;
  ⑤人民政府、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分别按行业和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②倡导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主动减排,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落实。
  ①工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执行“一厂一策”,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②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重大民生工程、规范、标准中明确工艺、工序不宜中断施工的工程外,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按照绩效分级,差异化实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按照绩效分级,差异化实施停止原材料运输。清洁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重点道路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加强交通管制,可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
  ④其他措施。加大对各类大气污染源检查频次,确保排污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严格落实管控企业电力调度。禁止秸秆、树枝树叶及其他废弃物露天焚烧。加强对烟花爆竹燃放管控。
  6.3.2 二级应急响应
  在执行三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用手机短信的方式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消息,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区教育局组织中小学、幼儿园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组织排污单位加强管理,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主动减排;
  ②企业合理安排运输,减少重型燃油(燃气)载货车辆使用,尽量使用国六或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汽车运输;
  ③最大限度减少溶剂型涂料、胶粘剂、清洗剂、油墨及其他溶剂型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④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落实。
  ①工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执行“一厂一策”,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②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施工工地按照绩效分级,差异化实施停止室外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道路设施防腐、道路沥青铺装等施工作业;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扩大交通管制范围,除涉及重大民生工程、安全生产及应急抢险任务外,实行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渣土车等区域限行,引导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
  ④其他措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6.3.3 一级应急响应
  在执行二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①区教育局可视情组织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生活,做到停课不停学;
  ②医疗卫生机构组织专家开展健康防护咨询、讲解防护知识,加强应急值守和对相关疾病患者的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确保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
  ②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区域免除公交车乘车费用。
  (3)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导落实。
  ①工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严格执行“一厂一策”,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
  ②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按照绩效分级,差异化实施停止施工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进一步加大交通管制范围,结合实际,适当采取使用小型客车限行等强制性减排措施。停止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纯电动、氢燃料电池机械除外);
  ④其他措施。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条件下,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6.4事发区域周边应急响应
  在启动区域级预警响应时,事发区域周边区域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采取相应的预警和响应措施。
  接到通报预警提示信息时,达到区域联动条件时,各相关人民政府应根据应急指挥部指令,采取相应的预警和响应措施。
  6.5督导检查
  6.5.1 责任落实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本预案和重污染天气管控方案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管理原则,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各项应急措施,组织督查抽查。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的组织管理,逐级细化各项措施,督导行业职能部门认真执行应急措施。
  6.5.2 预警监督
  重污染天气出现时,区应急指挥部督导检查组指导各成员单位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自检自查,适时组织对全区应急响应落实及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启动预案的,要求其立即启动。适时组织专家组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进行效果评估。定期调度各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成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及个人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6.5.3 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6.6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时响应即终止,区应急指挥部及时通知各成员单位。应急终止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上报应急响应工作总结。
  6.7 信息宣传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宣传培训组加强日常及供暖前等重点时段集中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情况,负责预警响应情况宣传,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避免造成社会民众误解和恐慌,引导公众支持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6.8 总结评估
  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并建立档案。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
  (1)本次重污染天气的成因;
  (2)收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信息,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3)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是否到位;
  (4)应急响应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否需要改进的地方。
  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应急总结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在Ⅲ级以上响应终止时,应当在2日内完成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总结评估,并上报省、市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5月份,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经济成本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预案内容、预案可操作性、专项方案的完备性等。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市应急指挥部。
  7 应急保障
  7.1 经费保障
  全区各级各部门应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防控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及财力等实际情况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7.2 物资及能力保障
  7.2.1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应对期间应急仪器设备、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相关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设备、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加强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7.2.2能力保障
  (1)人力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提高环境与气象监测预报人员技术水平,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指导。
  (2)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依托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完善软硬件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和大气环境监测应急网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研究。
  (3)执法能力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运输车遗撒、企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共同做好污染天气期间的执法工作。
  7.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相关单位应急联络人员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进行补位,并及时通知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应急联络畅通。
  7.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染污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提升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传教育。
  7.5 制度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重污染天气管控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或当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指挥部及其职责发生重要调整,或在应对实际中发现重大问题等情况时,及时进行修订。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预案应急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各地应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措施能落地、可操作。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长春市绿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稿)》(长绿府发〔2019〕47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