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绿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4 14:00来源: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打印
   长绿府发〔2024〕1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区政府各部门,各双管部门:
  现将《长春市绿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11月4日

  (主动公开)


  长春市绿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稿)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相关部门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 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6月5日;《吉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第二版);《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绿园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长春市绿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 预案体系
  长春市绿园区政府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本预案为长春市绿园区政府专项预案,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与本预案相衔接,对本预案相关内容进行分解和细化,共同构成长春市绿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
  把人民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
  1.5.2 统一领导,分级响应。
  在长春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环保职责分工,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响应工作。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响应。
  1.5.3 属地为主,积极配合。
  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1.5.4 部门联动,地域合作。
  建立和完善分局各部门的联动机制,充实应急队伍,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及时响应,共同应对。
  1.5.5 依靠科技,规范管理。
  积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重视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应急科技应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机制,使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6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6.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1.6.2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3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1.6.4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绿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武装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武装部、区供水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应对工作需要,增加镇、街、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和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
  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兼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应急指挥部
  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调查或配合上级工作组调查一般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审议批准绿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相关事宜;负责作出长春市绿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组织制定和定期修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授权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承担绿园区人民政府和长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绿园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建立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和信息的收集与报送;负责联系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现场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应急处置宣教工作,组织应急预案演习演练活动;承担区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环境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人员替岗规定
  建立职务代理人制度,当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外出任务时,由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临时负责组长的工作。副组长外出任务时,由被授权的代理人履行职责;其他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在岗时由被授权的代理人履行其职责。
  2.2.4 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同级或上级相关涉事部门的协调与联系。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制定、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环境污染的现场研判和事态分析,组织环境应急监测,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和环境修复建议;配合公安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收集分析网络舆情和社会舆情,做好舆论的引导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项目审批、备案工作;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做好电力应急保障。
  区工信局:负责协助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包括在保证企业安全的前提下临时停产或限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应急保障。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时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演练;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参与因剧毒化学品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对事件现场和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组织事件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负责对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
  区交警大队:负责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根据现场指挥部要求,对事件现场和影响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区财政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对地质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对区本级管理燃气、供水、供热等公共事业设施以及市政排水管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合心镇、西新镇、城西镇履行辖区管理职责)。加强公园内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管理;协助完成现场树木移植砍伐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相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区农业农村局: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协助农药、化肥等造成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渔业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协助开展畜禽养殖业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防交通事故等因素引发次生水环境污染事件;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森林火灾发生后制定更新造林措施,组织做好森林植被恢复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宣传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资源的调配,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负责统计人员伤亡情况;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的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协助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配合主管局开展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协助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所需的应急医药物资的保障工作;加强受污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的调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消防救援局:根据需要组织消防队伍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密切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周边的天气情况,及时提供有关气象数据及预报信息;协助开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评估工作。
  区武装部:根据需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援,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区供水分公司:加强供水监控设施建设,提高饮用水水质应急保障能力。
  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之间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落实。
  2.2.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组织指挥机构,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调查和监管,做好本区域内的环境风险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区域人员撤离和临时安置;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应对工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做好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共同负责。对需要区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由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向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或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聘请环境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危险化学品、环境评估、损害赔偿等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必要时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负责权威解释工作。
  2.4 现场指挥及工作机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
  污染处置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武装部、事涉地镇、街、开发区(工业集中区)、至少三位以上环境保护专家等组成。负责收集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防止污染物扩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防护措施;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协调消防等有关队伍参与应急处置。
  应急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区气象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组成。各单位协助生态环境局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等状况,明确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事涉地镇、街、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组成。负责组织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生产经营受污染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的发生。
  应急保障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应急保障的需要,由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确定的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气象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供水分公司、事涉地镇、街、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组成。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紧急转移人员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新闻工作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工信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事涉地镇、街、开发区(工业集中区) 等组成。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多种方式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社会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工信局、区商务局、事涉地镇、街、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等组成。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事涉外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公安、住建、供水、农业、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督导相关企业事业单位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区生态环境分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所谓预警行动,即为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一般环境事件(Ⅳ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相关部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应用、当面告知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分级响应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和一般(Ⅳ级)响应四级,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响应。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响应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局应急响应能力时,应及时向长春市生态环境局请求支援。
  (1)一般(Ⅳ级)响应。长春市人民政府启动一般(Ⅳ级)响应,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应根据事件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办立即与事发地取得联系,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2.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明确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则启动本预案;
  3.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统一调配应急处置队伍,提供应急处置的物资、装备和技术支持;
  4.根据情况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当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分局处置能力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建议向长春市政府请求支援。
  (2)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
  1.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启动并实施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应急预案,成立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应急指挥机构,派出相关应急专家和人员赶赴现场,组织现场环保应急人员开展先期的应急处置工作。
  2.当上级部门到达现场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全力配合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3.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随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4.分局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进展情况。
  3.2.5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区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警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
  3.3.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报告相关信息。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长春市政府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应当在1小时内向长春市政府和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于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应要求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立即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3.3.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是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至少包括事件基本情况,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造成的危害、损失和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肇事者责任追究情况及应急终止的后续监测的建议等六个部分。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通过电话或网络等形式速报的,应于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应当及时上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并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向长春市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接到通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先行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力量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人员疏散和秩序维护;迅速切断和控制污染源,根据情况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等措施,防止污染蔓延扩散;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2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
  Ⅳ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长春市绿园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上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区环境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调动事发单位、区政府、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Ⅱ级应急响应和Ⅰ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长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吉林省政府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并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绿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调动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按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如水源地保护区、集中聚居区、环境敏感区及重金属污染等,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提出支援申请,由上级政府作出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现场应急响应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成员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力量,落实应急物资,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按规定向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视情况向相关区通报;
  (4)研究决定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5)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6)视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4.4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公安等相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及时采取措施切断污染源。
  区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喷淋、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污染物扩散或尽力减少污染物扩散范围;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安置转移人员,搞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保障。
  4.4.3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治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 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生产经营受污染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的发生。
  4.4.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区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 响应终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费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 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由处理事件的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5 后期工作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长春市绿园区政府可组织或授权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5.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可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5.3 善后处置
  长春市绿园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消防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环境应急专家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区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强化救援队伍与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长春市绿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区政府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区生态环境分局要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按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储备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长春市绿园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充分发挥值班电话作用,并争取由专职人员值班,确保信息畅通;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应急成员通讯要保持24小时畅通。
  应配备应急车辆,并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保养,时刻保持车况良好,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调度,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够立即赶赴现场,完成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局内其他车辆优先作为应急车辆。
  6.4 技术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应急处置时组建专家组,提供技术支持。增强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等装备建设,加强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
  6.5 宣传、培训与演练
  (1)绿园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前的应急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引导公众提高防护意识。
  (2)绿园区政府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力争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监测等专门人才。
  (3)绿园区政府应急工作机构各组成部门要按照环境应急预案进行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预案管理。绿园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分别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绿园区分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长春市绿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绿府发[2020]14号)同时废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