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19批次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08 16:04来源:绿园区人民政府
【字体: 打印

   长绿府发〔2023〕1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119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吉政土字(02)〔2023〕015号
  3、批准时间:2023年9月21日
  4、批准用途:工矿仓储、交通运输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征收范围、地类和面积
  1、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绿园区西新镇双龙村民委员会。
  2、征收范围:
  地块一:东至建三街、南至新九路、西至建十一街、北至新八路;
  地块二:东至建十一街、南至新十一路、西至建十街、北至新十路。
  3、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集体土地总面积7.8286公顷,其中农用地7.8286公顷(水田4.2765公顷、旱地1.6759公顷、坑塘水面1.5027公顷、沟渠0.2375公顷、农村道路0.1360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
  三、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地类

面积

区片地价

土地

补偿费

安置

补助费

耕地

5.952

65

386.906

水域及水利设施

1.7402

65

113.113

交通运输用地

0.1360

65

8.84

合计

7.8286

65

508.859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依据《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林泉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
  3、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1〕10号)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和社会保险方式安置。
  五、征收时间等情况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土地征收。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被征地村委会领取征地补偿费用。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尝安置协议的,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凡在征地预公告发布以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或对房屋及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不予补偿。
  六、其他
  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8日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印发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