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绿园区丙二十九街西、丙三十五路北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1-05 11:03来源:绿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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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绿府发〔2024〕1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决定对丙二十九街西、丙三十五路北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绿园区实际情况,制定如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丙二十九街;南至:丙三十五路;西至:现状企业;北至:现状企业。
  二、征收部门
  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23年11月30日,长春绿园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工企单位1家,土地面积23000平方米,无未经登记建筑。具体调查结果详见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情况公示。
  五、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款专用。
  六、征收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按照每户1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
  (3)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23元。
  (4)价格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补助比率。补助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54平方米的,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54平方米的,比率为20%。
  (5)上靠标准户型补助:上靠标准户型补助适用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计算方式为: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或同类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差值乘以被征收住宅房屋与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面积的差值。
  (6)面积补助: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被征收人,除上述补助外,还应当给予面积补助,计算方式为:建筑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54平方米的差值。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54平方米、64平方米)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供被征收人选择最大标准户型建筑面积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被征收人不同意分套调换或货币补偿,可协商选择其他房源进行安置。
  (2)产权调换房屋地点:长春市绿园区西郡帝景。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依据被征收人搬迁时间先后排序,回迁时由被征收人在所对应的户型中依次自主选择。
  (4)临时安置补偿:按实际过渡期计算。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每6个月的第一个月发放)。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3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提供周转用房的,不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5)室内装饰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6)搬迁补偿:按照每户1100元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
  3.公有住宅房屋:
  (1)公有住宅房屋具备房改条件的,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前,向公有住宅房屋归属单位申请房改,经政府房改审批部门批准房改后,按照私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2)对暂不具备公有房屋出售条件,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由承租人继续承租,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3)对暂不具备公有房屋出售条件,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他补偿金额给付房屋承租人;对非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他补偿金额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前已依法取得经营权且实际用于经营,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1)从事服务业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给予补助;
  (2)从事工业生产等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给予补助;
  (3)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给予补助。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或公有非住宅房屋合法使用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计算、结清差价。
  4.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执行。
  5.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并出具资产残值评估报告。
  (三)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
  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办理。
  (四)其他
  1.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的房屋为合法建筑。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的发证机构的存档资料为准。发证机构存档资料无面积记载的,以房屋登记审批档案中记载为准,房屋登记审批档案中未明确的,申请原发证机关确定。
  2.征收租赁房屋,只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不对房屋承租人予以补偿。
  3.征收区域内,征收当事人已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对于损坏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根据其损坏程度估价,在征收补偿费中扣除。
  4.对于涉嫌欺诈、套取征收补偿款的单位和个人,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对于历史遗留或特殊疑难问题,由长春市绿园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研究确定。
  七、评估机构选定及时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由被征收人在5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采用抽签方式选定,抽签选定时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代表、基层组织代表及评估机构代表参加。
  (二)评估时点
  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报告公示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7日。公示期间至少2名评估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评估报告逐户送达。
  (四)被征收人不配合评估的处理办法
  在房屋征收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房屋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征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八、签约期限
  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13日。
  九、搬迁期限
  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1月18日。
  十、住宅房屋奖励政策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住宅房屋,对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就近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20%给予货币奖励;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以单元、楼栋、组块或者项目为单位的整体搬迁率达到100%的,给予该单位内每户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搬迁奖励3万元。
  超过规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不予货币奖励。
  十一、对原公有房屋现在正在进行房改的被征收人,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及公房出售协议书原件,经过调档确认真实有效的可以按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
  十二、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将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24年1月5日